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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這次北上,和幾位老譯友小聚,說說彼此的近況。赫然發現,最不想對翻譯從一而終的我,居然一直翻譯不輟,雖然速度減慢,每年也有三到五本的產量。其他人多半已放下譯筆,過著不同的生活。

  凡事都嫌麻煩的A早已不問譯事,日子悠閒得三不五時就出國走走。行事平穩的B則改拿畫筆,幽居在三峽,立志畫出一個名堂來。甜美夢幻的C每天忙著寫英文報導,無暇分心翻譯。超塵脫俗的D回歸佛教事業,並繼續深研星象。

  博聞廣記的E雖然還有接稿,但是一放經年,懶得動筆。

「不是都有簽約、限定交稿日嗎?」

「才不管呢,反正於我沒有損失。」

「編輯不催稿嗎?」

「只是很客氣地問問。本來我接了一年,放著沒譯,決定還給編輯,可是她不肯收回,還是要我譯,結果我譯了幾頁,覺得很沒勁,又放下來,這一擺又是大半年。」

  我可以想像編輯的無奈,但面對這樣的優良大咖譯者,或許有值得的等待。

「難道,都一直沒譯嗎?」

「還是有一點啦。有個知名學者譯了一本書,不知為甚麼,中間漏譯了四十頁,他沒時間再補譯,於是編輯找我,希望我順便校對一下,雖然不能掛合譯,但可以給我掛審稿。可是我稍微看了,發現不少地方都翻譯錯誤,而且很難修改,至於沒譯錯的地方,文字倒是處理得非常好。我想了想,還是別趟混水,譯了那四十頁,拿了稿費就算。」

  本來想跟他多談一點改稿的話題,可是大家還有更多的新鮮趣事要談,譯事就此打住。

  回來後我一直在想簽約的問題。說實在的,我從來沒仔細看過稿約寫的是甚麼。以前接稿只是一句話,交稿同時拿稿費。有了著作權問題後,都正式簽約,但也格式不一。有的公司只是薄薄紙一張,有的公司厚厚一疊、一式三分,其中一份交給律師保管。有一、兩次我都已經拿到出版的新書了還沒收到稿費,打電話去問,原來新手編輯給我簽的是制式合約,書出版後才給稿費。

  我想起以前吳淡如曾提過稿約很不公平,說她如果簽了,她的法律系同學會罵死。於是拿出手邊的稿約來看。我以前總認為稿約是保障雙方的權益。仔細看後,表面看起來好像對譯者限制很多,不過,這些限制都是在譯者動筆以後、或是完成以後才有效。如果譯者沒動手,也沒有任何罰則,頂多解約而已。這時,是誰損失還說不定。

  當然,一般譯者不會故意接稿不譯,總會配合稿約把時間喬好,欣然動筆。只是,這一開譯,就像頭洗下去了,遇到問題,再無奈也得盡力完成,否則前功盡棄,也是可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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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ijinlu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